比利時的稅務
比利時通常作為投資者的候選司法管轄區(qū)脫穎而出,以其在歐洲中心的緊湊而繁榮而著稱。它的特點是開放的經濟、高技能的勞動力和良好的交通,提供了一個有吸引力的投資環(huán)境。
自 1960 年代以來,比利時通過完善的雙重征稅協(xié)定網絡培養(yǎng)了廣泛的跨境關系,目前為 98 個稅務管轄區(qū)的業(yè)務提供了便利。此外,作為歐盟 (EU) 的成員,市場參與者可以依賴歐盟法律提供的保證。
企業(yè)所得稅制度
比利時企業(yè)所得稅制度的名義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 25%(自 2018 年稅制改革以來逐漸從 34% 降至 25%)。在某些情況下,中小型企業(yè) (SME) 的第一筆 100,000 歐元應稅收入可享受 20% 的減稅稅率。企業(yè)所得稅制度包含控股活動的顯著特點。根據參與和納稅條件,比利時提供 100% 的股息扣除和股票資本收益的完全豁免。此外,在證券交易所之外轉讓股票通常無需繳納比利時印花稅。
創(chuàng)新收入扣除
比利時的稅收制度通過各種機制大力鼓勵創(chuàng)新,所有這些都受到各種條件的約束。創(chuàng)新收入扣除 (IID) 取代了專利收入扣除,并與 BEPS 第 5 項行動計劃保持一致,允許對來自某些知識產權的凈收入進行 85% 的扣除,但須遵守關聯(lián)分數。研發(fā)投資的稅收抵免延伸到環(huán)保的研發(fā)投資和專利,提供合格投資的25%或13.5%的扣除。此外,在研發(fā)部門,向稅務機關支付專業(yè)預扣稅的80%的減免適用。
集團供款制度
比利時的集團供款制度為稅收合并提供了途徑,但受到嚴格的限制。這些要求包括相關集團公司(或共同母公司)之間直接持股 90% 的前提條件、四年的等待期以及前幾年的稅收屬性不能轉讓的規(guī)則。
公司稅法
比利時的公司稅法遵循經合組織 (OECD) 針對跨國企業(yè)和稅務機關的轉讓定價指南所定義的公平交易原則,并將 BEPS 行動計劃第 13 項行動計劃中概述的轉讓定價文件要求納入其監(jiān)管框架。比利時公司稅制已實施歐盟反避稅指令 2016/1164 (ATAD) 中概述的措施,包括利息限制規(guī)則,通常稱為“30% EBITDA 規(guī)則”、退出稅規(guī)則和受控外國公司規(guī)則 (CFC)。2023 年底,比利時采用了 B 型 CFC。根據該模型,受控外國公司 (CFC) 的非分配被動收入,包括股息、特許權使用費、利息,在某些條件下包含在母公司層面的應稅收入中。在此變更之前,比利時選擇了 A 模式,如果主要來自非真實安排,則比利時在母公司層面對受控外國公司的非分配收入征稅。
跨國公司和大型國內集團
比利時立法者為跨國公司和大型國內集團實施了最低稅,在經合組織支柱二的框架內實施了歐盟指令 2022/2523,旨在實現(xiàn) 15% 的有效稅率。該措施適用于自 2023 年 12 月 31 日起的納稅期。比利時引入了國內補足稅 (QMDTT)、收入納入規(guī)則 (IIR) 和征稅不足付款規(guī)則 (UTPR,適用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開始的年份)。比利時的實施與歐盟指令中概述的規(guī)則密切相關。
預扣稅
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通常需要繳納 30% 的比利時預扣稅,無論受益人是否為比利時稅務居民。但是,由于國內政策決策、比利時履行歐盟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或實施雙重征稅公約,一些豁免和減免適用。例如,歐盟或條約管轄區(qū)的合格母公司可享受完全的股息預扣稅豁免。中小企業(yè)可以降低利率分配股息。此外,對利息支付實施了廣泛的豁免,包括向歐盟符合條件的集團實體支付的利息、比利時金融機構支付的利息(定義廣義)以及與非居民債券持有人持有的命名債券相關的利息。
專業(yè)審計
近年來,稅務機關內部出現(xiàn)了明顯的轉變,專門成立專門針對跨國公司和中小企業(yè)的審計。這些目標領域包括公司重組、轉讓定價和境外“被動收入”流,例如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更一般地說,跨國企業(yè)的審計側重于潛在的利潤轉移策略。此外,人們越來越關注審查有益的制度,其中包括那些適用于研發(fā)的制度。
稅務爭議
稅務爭議越來越多地導致稅務訴訟,這主要是由于對快速變化的稅收規(guī)則的解釋存在不確定性,以及稅務機關不斷擴大反濫用措施的應用(包括國內一般反濫用條款、具體的反濫用法規(guī)以及歐盟法律中禁止濫用行為的總體原則)。
稅務確定性
通過獲得比利時稅務機關內的自治部門 Office for Advance Tax Rulings 發(fā)布的預先裁定,可以確保稅務確定性。該機制允許解決與國內和歐盟法律以及稅收協(xié)定有關的查詢,包括與轉讓定價相關的問題。根據支柱二規(guī)則,無法獲得關于最低稅適用的稅收裁決。稅務裁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符合適用的法律(不得“甜蜜交易”)。
預約定價安排
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 (APA) 是管理與比利時相關的跨境稅務風險的附加工具。但是,由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都需要投入大量時間和資源,因此該工具不太常用。在發(fā)生跨境稅務爭議時,通常會啟動相互協(xié)商程序 (MAP)。比利時的所有稅收協(xié)定都包含相互協(xié)議條款,比利時對與 MAP 相關的第 16 條毫無保留地批準了多邊文書 (MLI)。
替代性稅務爭議解決計劃
比利時還積極參與替代性稅務爭議解決計劃。2018 年,比利時啟動了國內合作稅務合規(guī)計劃 (CTCP)。此外,比利時積極參與經合組織層面的國際合規(guī)保證計劃 (ICAP) 和歐盟層面的歐洲信任與合作方法 (ETA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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