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全球化的經濟背景下,稅收政策和國際稅收協定對于促進跨境貿易和投資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qū),香港地理位置優(yōu)越,是亞洲最國際化的都市之一,其法律健全,稅負低,設施完備,既是內地企業(yè)走向全球的橋梁,也是內地企業(yè)理想的融資平臺。在2024年3月英國倫敦智庫發(fā)布的第35期《全球金融中心指數》中[1],香港在全球十大金融中心中排名第四,僅次于紐約、倫敦和新加坡。本文將以香港的稅收體系為契入口,概述香港的稅收法規(guī)、主要稅種的定義、征稅范圍、稅收優(yōu)惠,以及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及相互協商程序,較為直觀地給讀者展現香港的稅收政策。
一、香港的稅收法律體系、特點及稅種概覽
(一)稅收法律體系
香港的主要稅收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稅務局稅務條例》(Inland Revenue Ordinance)(以下簡稱“稅務條例”)及其附例《稅務規(guī)則》(Inland Revenue Rules)?!抖悇諚l例》制定于1947年,歷經多次稅項修訂后,仍保持簡單(Simple)、低稅率(Low Tax Rate)及地域來源原則(Territorial Source Concept)的征收管理特點,并被視為香港稅制的重要優(yōu)點之一。
▲香港主要稅收條例
(二)稅收特點
1.以下4種稅在香港不征收:①流轉稅:如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②遺產稅:2006年2月停征;③進出口稅:除煙酒等特殊品外;④資本增值稅:如股息、分紅。
2.實行來源地征稅,無雙重稅制
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征稅原則,即只有在香港賺取的收入才必須納稅。同時,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已與中國內地、日本、法國、英國等超過50個地區(qū)/國家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有效避免了在港跨國企業(yè)的海外收入被雙重征稅。
3.主要稅種簡單,稅率優(yōu)惠。香港稅種簡單,只有三種直接稅:利得稅、薪俸稅、物業(yè)稅。①利得稅(Profits Tax):相當于內地的企業(yè)所得稅。②薪俸稅(Salaries Tax):類似內地個人所得稅中的公司薪資所得稅。③物業(yè)稅(Property Tax):就擁有物業(yè)的租金收入而征收的稅。
(三)直接稅概覽
1. 利得稅(Profits Tax)
利得稅是對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yè)、專業(yè)或業(yè)務的個人和企業(yè)(包括法團、合伙業(yè)務、受托人或團體),取得于香港產生或來源于香港的所得(售賣資產的資本所得的利潤除外)所征收的稅。香港采用的所得稅征稅模式并非以“稅收居民”(Tax Residency)為征稅基礎,而是以“地域來源”(Territorial Source Concept)為征稅原則,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所得才會視為“應稅所得”,而源自香港境外的利潤所得,若實體滿足相關外地收入豁免征稅條件則不需征稅。
香港利得稅不但遵循相關稅例的規(guī)定,還會以法院過往的判例作為征稅的依據。因此,每一個稅務案件采用的原則,還需要參考法院判決的相關稅務案例。
(1)利得稅的征稅范圍
利得稅的征稅范圍為任何人因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yè)、專業(yè)或業(yè)務而獲得的經營所得,而此所得是于香港產生或來源于香港。根據《稅務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下列款項將自動被當作應稅所得(即因在香港經營行業(yè)、專業(yè)或業(yè)務而于香港產生或來源于香港的經營所得):①在香港上映或使用的電影或電視的影片、紀錄帶或錄音,或任何從與該影片、紀錄帶或錄音有關的宣傳資料而獲得的款項。②就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專利、設計、商標、受版權保護的資料、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表演者權利、植物品種權利、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類似性質的財產而收取的款項。③就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專利、設計、商標、受版權保護的資料、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表演者權利、植物品種權利、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類似性質的財產而收取的款項。④就轉讓或協議轉讓與表演者在香港作出的表演有關的表演者權利而收取的款項、或因該轉讓或協議而應累計計算歸于該表演者或籌辦人的款項。⑤因在香港經營業(yè)務而收取有關的補助金、津貼或相類似資助形式的款項。但任何與資本開支有關的款項則除外。⑥因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的動產,其租賃費、租金或其他相類似形式所收取的款項。⑦在香港經營集團內部融資業(yè)務而就某筆資金而收取屬利息形式的款項,即使該筆資金是在香港境外提供的。
簡單而言,任何人在香港營商而產生的利潤,都須在香港就有關利潤所得繳稅。在香港居住的人士或已成立注冊的公司來源于海外的利潤原則上無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例外需參照《2022年稅務(修訂)(指明外地收入征稅)條例》 第15H第(4)款[3]之規(guī)定視作在香港產生的利得,應被征收香港利得稅;反之,非居港人士或海外注冊公司如賺取于香港產生的經營所得,則須繳納利得稅。
(2)利得稅的稅率
①利得稅的一般稅率:公司所適用的稅率(自2008-2009課稅年度及以后)為16.5%。
②利得稅的兩級稅率制度
為了有利中小企業(yè)發(fā)展,香港政府于2018年將利得稅分為“兩級制”,也就是說公司每個報稅年度的首200萬元利潤稅率為8.25%,超過的利潤按照原有標準16.5%(法人團體)及標準稅率15%(法人團體以外的人士)征稅。
(3)稅收優(yōu)惠
根據《稅務條例》,納稅人如滿足一定條件可以獲得相應減免稅的稅收優(yōu)惠待遇。香港特區(qū)政府會根據每年經濟情況,對免稅及扣除額進行調整。以下收入在利得征稅范圍外,可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內:
2. 薪俸稅(Salaries Tax)
薪俸稅指香港地區(qū)對個人來自香港的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納稅人是在香港任職、受雇而取得所得的個人。征稅范圍包括工資薪金、假期補薪、傭金、獎金、酬金、額外津貼、雇主免費提供住所的“租值”(相當于住房租金),以及任何人因運用在公司任職、受雇而有權獲得該公司的股份,并因運用或轉讓該權利而獲取的收益。
(1)薪俸稅的征稅范圍
①香港公司的董事獲得香港公司發(fā)放的董事酬金;
②在香港工作所取得的酬金;
③非香港本地受雇工作取得的酬金。
香港的基本稅額是132,000/HKD,如果個人收入超過這個金額則需要繳納,但香港政府也會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減免。
(2)稅收優(yōu)惠
根據《稅務條例》,每年每人有132,000港幣的基本免稅額,若符合指定條件,包括已婚人士免稅額、子女免稅額、供養(yǎng)兄弟姐妹免稅額、供養(yǎng)父母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單親免稅額、傷殘人士免稅額、個人進修開支、長者住宿照顧開支、居所貸款利息、住宅租金扣除等等,納稅人可享有基本免稅額或申請其他免稅額。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稅務局
《稅務條例》部分特定條文規(guī)定,某些本應計征薪俸稅的收入可豁免繳稅。這些收入包括:
▲可豁免繳納薪俸稅的收入
3. 物業(yè)稅(Property Tax)
物業(yè)指土地及建筑物。物業(yè)稅是香港稅務局向在香港擁有土地和建筑物的擁有人征收的稅款。特別指出的是,香港的物業(yè)稅是按照擁有人所擁有物業(yè),就其實際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應收及已收收入)作為評稅基礎的,如果沒有租金收入,則不需要繳納物業(yè)稅。
(1)物業(yè)稅的征稅范圍
香港稅務局在每個納稅年度按照在香港的土地或建筑物的應評稅凈值,以標準稅率計算向土地或建筑物的擁有人征收物業(yè)稅。若土地和建于其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擁有人相同,該土地和建筑物則無須分開評稅,否則需要分別評稅。《稅務條例》第7A條把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連建筑物的涵義引申至包括“碼頭、貨運碼頭及其他構筑物”。
(2)稅收優(yōu)惠
根據《稅務條例》,如有下列情況可以減免稅:(1)如果物業(yè)的擁有人是香港特區(qū)政府,則可豁免繳納物業(yè)稅;(2)根據香港或者其他地方任何有效成文法則或成立章程而成立為法團或注冊的任何公司,如來自應課物業(yè)稅的收入已包括在納稅人所得的利潤內評定利得稅,或物業(yè)由擁有人自用,以賺取此等利潤,則已繳付的物業(yè)稅會用作抵減應繳付的利得稅;(3)會社和行業(yè)協會均為彼此互助互利的團體,所以會在若干特定情況被視為從事業(yè)務而需要繳納利得稅。若這些團體需要繳納利得稅,便可豁免繳納物業(yè)稅;(4)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豁免任何人、辦事處或機構繳付應征收的物業(yè)稅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5)任何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托,均獲豁免繳納物業(yè)稅。
二、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及相互協商程序
現行《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兩地稅收安排”)于2006年簽訂,主要就進一步發(fā)展雙方的經濟關系,加強雙方稅收事務合作,消除對所得的雙重征稅,并防止通過逃避稅行為造成不征稅或少征稅(包括通過避稅籌劃取得安排規(guī)定的稅收優(yōu)惠而使第三方稅收管轄區(qū)居民間接獲益的情況)等方面進行了規(guī)定。此后,兩地以簽署議定書的形式對稅收安排進行過多次修訂。截至目前,共簽署5份議定書。這些協定為納稅人在特定情況下提供了稅務減免或豁免,例如,根據兩地稅收安排的規(guī)定,符合條件[4]的香港公司取得來源于內地的股息可適用5%的優(yōu)惠稅率,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若申請人從事的經營活動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則可能被認定為導管公司而不利于對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進而導致不符合上述優(yōu)惠政策的條件。
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共二十七條,主體部分包括規(guī)定稅收安排的適用范圍、雙重征稅的解決辦法、稅收無差別待遇、協商程序以及稅收情報交換五大內容。第二議定書針對稅收安排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三條做了相應的修改。第三議定書則針對第二十四條信息交換的內容做了相應的修改。第四議定書針對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內容做了相應的修改,同時也增加了反避稅的規(guī)定:如納稅人所做的安排是以取得本安排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利益為目的,則不能適用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另外,第四議定書明確稅收安排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信息交換,不僅針對稅收安排適用的稅種,還包括內地實施的流轉稅、土地增值稅和房產稅。第五議定書針對序言、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進行了相應的修改,同時增加了教師和研究人員、享受安排優(yōu)惠的資格判定兩條(附)規(guī)定。
(一)兩地稅收安排的適用范圍
(二)不同類型收入的稅收管轄
(三)相互協商程序
相互協商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MAP”),是指雙方主管當局根據稅收協定(安排)有關條款規(guī)定,與締約對方主管當局之間,通過協商共同處理涉及稅收協定(安排)解釋和適用問題的過程。目前,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相互協商程序的法律條款依據,主要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6號)、兩地稅收安排第二十三條相互協商程序。
相互協商程序是指當一人認為,締約一方或者雙方所采取的措施,導致或將導致對其不符合本安排規(guī)定的征稅時,可以不考慮各自內部法律的補救辦法,將案情提交本人為其居民的主管當局;該案情必須在不符合本安排規(guī)定的征稅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內提出。上述主管當局如果認為所提意見合理,又不能單方面圓滿解決時,應設法同另一方主管當局相互協商解決,以避免不符合本安排規(guī)定的征稅。達成的協議應予執(zhí)行,而不受各自內部法律的時間限制。雙方主管當局應通過協議設法解決在解釋或實施本安排時所發(fā)生的困難或疑義,也可以對本安排未作規(guī)定的消除雙重征稅問題進行協商。雙方主管當局為對以上各款達成協議,可以直接相互聯系。為有助于達成協議,雙方主管當局的代表可以進行會談,口頭交換意見。
結語
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深入實施,內地居民對香港的投資日益增多。香港因其無外匯管制、法律體系完善、稅制簡單及較低的稅率,成為內地企業(yè)投資海外的首選中轉站。通過設立香港公司,企業(yè)可以有效地管理全球范圍內的投資。這種投資結構的設計不僅提高了資金的靈活性和適應性,還有助于投資者在引資、融資安排、稅務規(guī)劃及最終退出等方面獲得優(yōu)勢。盡管如此,內地企業(yè)在香港的投資還是面臨著稅務風險。企業(yè)需要關注香港稅收政策的最新動態(tài)和變化,合理設計跨境投資架構,確保在享受稅收優(yōu)惠的同時,嚴格遵守相關稅收法規(guī),從而實現合法、合規(guī)、高效的投資操作。此外,考慮到稅務實務中存在更具體或特殊的規(guī)定,建議企業(yè)在進行具體稅務操作時,聘請具有專業(yè)資質的機構進行指導,以確保稅務處理的專業(yè)性和合規(guī)性,從而更有效地規(guī)避潛在的稅務風險。
注釋與參考文獻:
[1]https://www.longfinance.net/media/documents/GFCI_35_Report_Chinese_Version_2024.03.21_v_1.0.pdf
[2]適用于在1916年1月1日(含)至2006年2月11日期間去世的個人。
[3]《2022年稅務(修訂)(指明外地收入征稅)條例》 第15H第(4)款之規(guī)定,在不局限“在香港收取”的含義的原則下,某筆款項在以下情況下,須視作在香港收?。海?)該筆款項是匯入、傳送至或帶進香港的;(2)該筆款項被用于償付就在香港經營的行業(yè)、專業(yè)或業(yè)務而招致的任何債項;或(3)該筆款項被用于購買動產,而該動產被帶進香港。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zhí)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81號)約定:按照稅收協定股息條款規(guī)定,中國居民公司向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收居民支付股息,且該對方稅收居民(或股息收取人)是該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則該對方稅收居民取得的該項股息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即按稅收協定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其在中國應繳納的所得稅。如果稅收協定規(guī)定的稅率高于中國國內稅收法律規(guī)定的稅率,則納稅人仍可按中國國內稅收法律規(guī)定納稅。
納稅人需要享受上款規(guī)定的稅收協定待遇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納稅人應是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收居民;(二)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納稅人應是相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三)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股息應是按照中國國內稅收法律規(guī)定確定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四)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5]《中國內地居民赴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投資稅收指南》:https://www.yidaiyilu.gov.cn/wcm.files/upload/CMSydylgw/202002/202002040347055.pdf
[6]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http://www.gov.cn/index.html
[7]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官網:www.mofcom.gov.cn/
[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官網:https://www.chinatax.gov.cn/
[9]電子版香港法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10]香港稅務局官網:https://www.ird.gov.hk
[11]稅務局所課徵的稅項指南2023 – 2024:https://www.ird.gov.hk/chi/pdf/2024/BriefGuide2023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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