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某供應鏈公司于2019年至2021年期間進口品牌卸妝潔面液,申報稅號33049900.39,最惠國關稅稅率1%。海關認為,根據《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關于子目3401.30“潔膚用的有機表面活性產品及制劑”描述和海關總署2020年第108號公告,依據歸類總規(guī)則一及六,上述進口卸妝潔面液貨物應歸入稅號34013000.00,最惠國關稅稅率6.5%,計核漏繳稅款約人民幣56萬元。海關認定企業(yè)存在稅則號列申報不實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的情形,按漏繳稅款的50%左右比例科處罰款28萬元,并責令企業(yè)補交稅款及滯納金。
問:卸妝產品歸類補稅處罰案件,自海關總署2020年第108號公告實施以來時有發(fā)生,該類案件有反轉的可能性嗎?
答:有。我們蘭迪海關歸類團隊對目前海關認定的卸妝產品歸入3401結論持不同觀點,首先,正確的商品歸類應根據歸類總規(guī)則一(品目條文)來確定,因為其成分就含有表面活性劑就歸入3401的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其次,海關總署公告中兩份轉發(fā)WCO歸入3401的商品,并不是卸妝產品,不具有可參照性;最后,海關總署的商品歸類決定有失效、修改和撤銷三種后續(xù)處置方式,Z2006-0174歸類決定的失效并不代表海關總署否定卸妝產品歸入3304,該類產品的準確歸類應當依據商品屬性并根據歸類總規(guī)則一(品目條文)來確定。
卸妝產品的商品歸類存在爭議,一旦海關認定的稅則號列錯誤,則不僅不應處罰企業(yè),相應稅款及滯納金也應免除。
02
該類案件統(tǒng)稱為歸類漏稅案件,一般指當事人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歸類,與海關依法審核確定的商品歸類不同,且因稅率差異導致存在漏繳稅款后果的申報錯誤行為。對于歸類漏稅案件,海關根據當事人主觀認知、違法對象是否屬于歸類明確商品以及漏稅數(shù)額等要素,一般有三種處理方式。
一、認定走私,追究刑事或走私行政責任
當事人明知正確的商品歸類,采用偽報方式偷逃稅款,個人當事人偷逃數(shù)額10萬元以上,單位當事人偷逃數(shù)額20萬元以上,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追究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刑事責任,不滿數(shù)額的,按照《海關法》第八十二條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第九條規(guī)定,追究走私行為行政責任。需要重點說明的是,走私犯罪和走私行為在構成要件上基本一致,區(qū)分主要在偷逃稅額上,走私行為導致的偷逃稅額一旦達到刑法規(guī)定數(shù)額,且證據充分的,就應當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有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偷逃數(shù)額較?。ㄉ虾5貐^(qū)掌握在個人偷逃稅額20萬元以內、單位偷逃稅額50萬元以內)的走私案件以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并退回海關作走私行為行政處罰。
由于商品歸類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實踐中對歸類漏稅行為追究走私責任的證據要求較高,從違法對象看,該商品歸類必須是明確的,也就是屬于《海關總署2號行政解釋》(署法發(fā)「2012」495號)第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guī)定的歸類明確商品,同時還不應具有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現(xiàn)實中有大量商品屬于歸類不明確或歸類疑難商品,不同的海關或者海關執(zhí)法人員可能推導出不同的歸類結論,該類案件中就不應強人所難于當事人應當準確申報,更不應將當事人的認識性錯誤認定為主觀故意。
由于商品歸類的特殊性,每年對歸類漏稅案件按照走私處理的比例不到百分之一,絕大部分都認定為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以某直屬海關為例,2021年該海關處理歸類漏稅案件共計91起,僅有兩例案件按照走私行為處理,其余89起案件均按照《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根據漏繳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
實踐中把商品歸類申報錯誤的案件統(tǒng)稱為稅則號列申報不實案件,在危害后果方面不僅有漏稅的,還有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影響出口退稅管理等,從全國范圍看,該類案件每年達到數(shù)萬起。從構成要件看,違法對象只要是歸類明確商品,就推定當事人具有過失性主觀過錯,在客體要件上存在《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guī)定的危害后果的,即可給予行政處罰。
三,不認定歸類申報不實,僅作補征稅款或改單處理
對于那些屬于歸類不明確或歸類疑難的商品,《海關總署2號行政解釋》第二條題干部分明確規(guī)定海關不予行政處罰,予以修改報關單或者補征稅款進行糾正。該條規(guī)定體現(xiàn)了行政處罰的過錯責任原則,當事人主觀上無法準確認識不明確歸類或疑難歸類,不具有可歸責性,不再追究其商品歸類錯誤的處罰責任,由于客觀上存在稅差,為了不讓國家稅款流失,需要根據《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按照實際應繳稅額補征稅款?!逗jP總署關于歸類不明確商品補稅相關事宜的批復》(署法函[2016]114號)、《政法司關于明確2號行政解釋中有關條款適用問題的通知》(政法函[2014]103號)等內部規(guī)范性文件均作了相關規(guī)定。
實踐中還有一類較為極端的情形,部分歸類漏稅行為海關不僅不處罰,也不補征稅款?!逗jP總署關于明確商品歸類原因追補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署稅發(fā)[2014]220號)規(guī)定,對于《海關總署2號行政解釋》第二條第(三)項所述情形,結合《海關總署關于明確歸類決定相關問題的通知》(署稅發(fā)[2008]240號)第二條的規(guī)定,即為僅修改正在辦理通關手續(xù)貨物的報關單,不再補征稅款。該規(guī)定體現(xiàn)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海關總署發(fā)布的歸類決定是商品歸類的法律依據之一,即使歸類決定針對商品的應繳稅額更高,但是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發(fā)布之前已征收的稅款不作調整,不應再補征稅款。而《海關總署2號行政解釋》第二條第(三)項所述的協(xié)調制度商品歸類技術委員會是作出歸類決定的組織機構,一項歸類疑難商品需要通過歸類技術委員會作出歸類決定,一方面證明該商品原先歸類是不明確的,另一方面海關在此之前即使少征了稅款,也不應事后再進行補征。
就案例所示卸妝產品的商品歸類,雖然海關總署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該份歸類決定(Z2006-0174)失效,但并不代表該歸類決定所認定的歸類結論錯誤;其次企業(yè)在2020年10月1日前進出口相同商品時適用該份歸類決定(Z2006-0174),按照稅則號列33049900進行申報的行為,根據《海關總署關于明確商品歸類原因追補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海關總署2號行政解釋》、《海關總署關于明確歸類決定相關問題的通知》等規(guī)定,不再補征稅款,更不應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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