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慣”作為民法的淵源,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應用十分廣泛。目前各類民事裁判中主要存在五種“交易習慣”適用的類型:1. 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或?qū)贤┒从枰蕴钛a;2. 通過交易習慣對證據(jù)的可采性、關聯(lián)性等進行判斷和評價;3. 認定附隨義務的依據(jù)。按照《合同法》第60條的規(guī)定,交易習慣是認定附隨義務的依據(jù)之一;4. 法律關系的判斷及論證的輔助辦法;5.證明案件事實的間接證據(jù)。
從《合同法》對交易習慣的規(guī)定來看, 其主要意旨在于完善和補充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內(nèi)容,增強當事人合同權利義務的確定性。因此討論如何適用及證明“交易習慣”的前提是合同權利義務處于一個不確定狀態(tài),需要由輔助手段予以明確?!逗贤ń忉尪返谄邨l又對“交易習慣”的情形進行了列舉,大致可以將“交易習慣”分為兩類:一、在交易行為當?shù)鼗蛘吣骋活I域、某一行業(yè)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二、當事人雙方經(jīng)常使用的習慣做法,這兩類“交易習慣”的共同前提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同時又規(guī)定了“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前述可以看出“交易習慣”在民事審判中使用類型較多,但法律及司法解釋對于“交易習慣”的規(guī)定較為模糊,因此在此處用一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的案例來探討如何規(guī)避融資租賃交易中“交易習慣”帶來的法律風險。
案例一:案號:(2015)穗中法金民終字第635號
案情: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交易模式為售后回租。因承租人未按約定支付租金,出租人起訴要求:1、解除雙方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2、承租人立即返還租賃設備;3、承租人支付違約金等訴訟請求。
訴訟過程中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要求確認租賃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享有。理由:第三人與承租人簽訂了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約定標的物在承租人未支付清所有款項前所有權歸第三人所有,而第三人并未按照約定支付完所有貨款,標的物所有權并未轉移且出租人并未善意取得租賃物。
爭議焦點:出租人是否能夠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二審法院觀點:售后回租這種非典型的融資租賃業(yè)務,租賃物所有權轉移以約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這和動產(chǎn)以交付方式發(fā)生所有權轉移效力的普遍原則相區(qū)別,融資租賃公司更應當審查租賃物的采購合同、發(fā)票等產(chǎn)權轉移憑證等證明材料,這屬融資租賃行業(yè)的交易習慣。出租人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審查了涉及租賃物的買賣合同及發(fā)票等有關權屬的證明材料,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其受讓租賃物不屬于善意,因此不能善意取得租賃物。
提示:在售后回租交易模式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常有第三人提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出租人并未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的主張,而此時法院即會對承租人在將租賃物出售予出租人前是否為實際所有權人并判斷出租人現(xiàn)在是否已善意取得租賃物,而善意取得的一項重要構成要件是受讓人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而判斷融資租賃公司有無重大過失的根據(jù)在于,融資租賃公司遵守了審查租賃物的采購合同、發(fā)票等產(chǎn)權轉移憑證等證明材料這一融資租賃行業(yè)的交易習慣。因此建議在回租交易中出租人通過一些合理的手段確認承租人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并保留相應證據(jù)。
案例二:案號:(2017)閩06民終1764號
案情: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售后回租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出租人向承租人指定第三方支付融資款,支付后即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再由第三方向承租人交付該租賃物。同時出租人與第三方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顯示,出租人同意第三方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的前提條件為:1.出租人已全額向第三方付清相關租賃物費用。2.第三方完成購買租賃物購置稅、保險及車輛登記牌照的手續(xù)。因承租人未按時足額支付租金,出租人訴至法院,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等訴訟請求。承租人抗辯未收到租賃物。
爭議焦點:第三方是否已將訟爭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
二審法院觀點:本案中,沒有證據(jù)證明第三方已為訟爭租賃物購買車輛購置稅、已辦理車輛登記牌照手續(xù),因此,訟爭車輛在承租人簽署《車輛交接單》時尚不具備交車條件,承租人主張并未實際受領訟爭車輛,符合交易習慣……
提示: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交付租賃物時一般會要求承租人簽訂租賃物接收確認文件,也有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會在合同中約定交付的前提條件?;诟鞣N原因,出租人有時會在交付的前提條件未達成時即將車輛交付至承租人,此時若承租人在訴訟過程中主張未收到租賃物,那么在沒有有力證據(jù)證明承租人確已接收租賃物時,法院可能會以出租人主張的提前交付不符合交易習慣為由,認定承租人未收到租賃物。因此,在交付租賃物時,除應當在租賃物接收確認文件中注明接收人及接收時間外,還應當對交易過程中作出的不符合交易習慣的行為留下充足的證據(jù),以避免上述案件的風險。
融資租賃交易中“交易習慣”的風險不僅限于上述情形,但從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交易習慣”在適用時法官自主裁量權較大、裁量標準較難掌控,因此在設置融資租賃交易結構時,應極力避免合同約定不明及作出有違常理的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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