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198條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構成保險詐騙罪?!痹谲囕v保險中,保險條款也明確約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對于涉嫌保險詐騙的案件,如果有公安機關的刑事立案書,保險公司當然可以拒賠,但是如果公安機關未能進行刑事立案,保險公司能否適用保險條款的上述約定進行拒賠了? 如何證明被保險人或者其駕駛員存在主觀故意了?本律師承辦了這樣一起案件,成功實現(xiàn)了拒賠。
【案情簡介】
原告張某為其名下小轎車向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駕駛員朱某駕駛被保險車在江蘇省啟東市某路段時,車輛駛入河中。啟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本起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朱某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事后,朱某向保險公司提交索賠申請書,稱事發(fā)原因系前面車剎車,為避免與前車追尾而不慎駛入河中。張某為該起事故支付了拖車費和吊車費等施救費用。
保險公司在修理廠對事故車輛進行了查勘后,委托江蘇淮工司法鑒定所就被保險車輛落水是否系人為惡意造成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被保險車輛在緊急情況下,沒有采取緊急制動,選擇向右避讓墜河而不是與前車追尾有悖,可以判斷該起事故系涉案車輛駕駛員故意駕車駛入水中造成。保險公司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并報了110。但是警察經(jīng)過初步訊問后,未取得涉嫌保險詐騙的有效證據(jù),該案沒有進行刑事立案。
保險公司以“該起事故為涉案駕駛員故意駕駛車輛入水造成”為由,出具了拒賠通知書。張某認為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了交通事故,所產生的相關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所謂事故系駕駛員故意造成,純屬主觀推測,無任何事實依據(jù)。為此,張某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車輛損失25萬元、拖車費600元、吊車托運費2000元。
【爭議焦點】
本案公安局將駕駛員朱某和被保險人張某進行了傳訊,但是因為證據(jù)不足,刑事案件未能立案。本案主要爭議點:
1.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否作為本案事故的定性?
2. 保險公司單方面委托相關鑒定機構做的《痕跡物證鑒定分析意見》能否采信?
3. 保險公司對本案是否可以拒賠?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張某和被告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均由保險合同加以約定并應當?shù)玫疆斒氯说那‘斅男小T鎻埬趁萝囕v發(fā)生事故,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就本起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朱某對本起事故負全部責任,原告據(jù)此向被告提出理賠。保險公司在查勘定損中委托專業(yè)機構對本起事故作出《痕跡物證鑒定分析意見》?!兜缆方煌ㄕJ定書》系公安機構根據(jù)當事人陳述作出,并未對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性質、過程等作出判斷,對交通事故經(jīng)過的證明力,要相對低于專業(yè)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故本案交通事故能否造成事故目前的損失,應當以鑒定機構作出的司法鑒定結論為主。由于鑒定結論認定本案事故系駕駛員故意駕駛車輛入水造成,而原告并未能提供其他證明本案事故屬于保險公司應予以理賠的范圍,且涉案駕駛員對事故過程的陳述存在前后不一致之處,故法院認為原告的訴求缺乏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
張某不服一審判決,認為:第一,一審法院采納的鑒定意見存在片面性。首先,該鑒定機構未通過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車體痕跡驗證,不具備交通事故痕跡鑒定資格;其次,鑒定機構只能鑒定車輛性能及痕跡等客觀情況,而不能推定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鑒定機構僅憑入水角度等印證駕駛員存在故意,不具備科學性、嚴謹性。此外,鑒定機構于事發(fā)后一周才進行現(xiàn)場察看,客觀情況已經(jīng)發(fā)生了根本變化,其鑒定機構不具備可靠性。再次,本案所涉鑒定系保險公司單方面委托,剝奪了上訴人對鑒定機構的選擇權。第二,公安機關在保險公司以保險詐騙罪向其報案后,并未正式立案,在公安機關沒有按照刑事案件處理的情況下,只能認定為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故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有誤,應予以改判。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提供了相應的司法鑒定許可證,根據(jù)雙方確認的證據(jù),該機構在2016年度的能力驗證中,道路交通事故車速鑒定結果為通過,車體痕跡鑒定結果為不通過,而該兩項鑒定均屬于痕跡鑒定的范圍,同時交通事故痕跡鑒定還包括了事故形態(tài)和過程鑒定、車輛運動方向機行駛軌跡鑒定、輪胎印痕鑒定能多方面的內容,僅有車體痕跡一項內容不通過,并不能否認該鑒定機構其他鑒定事項的資質。其次,根據(jù)涉案的鑒定分析意見書,此次鑒定主要通過勘查事發(fā)地的車轍印痕、行駛軌跡等現(xiàn)場,對涉案車輛的入水形態(tài)和運動方向進行了分析,對涉案車輛入水前的狀態(tài)進行了現(xiàn)場模擬,從而排除了涉案車輛由于緊急制動失控而滑入水中的可能性。張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鑒定機構在事故形態(tài)、行駛軌跡及輪胎印痕等事項上不具備鑒定資質,故江蘇淮工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意見具有證明力,可以被采納。再次,張某認為保險公司單方面選擇江蘇的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存在惡意,并無相應證據(jù)佐證。最后,鑒定意見書通過專業(yè)的技術手段進行勘察分析,排除了涉案車輛由于緊急制動失控而滑入水中的可能,該鑒定意見予以采納。通過張某及駕駛員朱某在保險公司詢問過程、公安機關訊問期間以及一審法院審理的陳述來看,朱某的陳述前后矛盾,張某和朱某對同一事實的描述也出入較大,故一審法院結合案件事實和鑒定機構的分析,采納了涉案事故系駕駛員故意駕駛車輛入水造成的鑒定意見,亦屬合理。
【案件評析】
一.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否作為理賠的依據(jù)?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車險理賠案件中的重要的材料,但不是事故定性的唯一材料。本案是單車事故,公安機關并未到現(xiàn)場,而是憑駕駛員自述,未經(jīng)過調查,并未對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性質、過程等作出判斷,對交通事故經(jīng)過的證明力,要相對低于專業(yè)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在保險公司有其他的證據(jù)的情況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事故定性的依據(jù)。
二、保險公司單方面委托相關司法鑒定所做鑒定意見在訴訟中能否被法院采信?
本案中,原告認為江蘇淮工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系被告單方面委托,鑒定機構只能鑒定車輛性能及痕跡等客觀情況,而不能推定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故鑒定機構僅憑入水角度等來印證駕駛員存在故意不具備科學性、嚴謹性,不能予以采信,申請法院重新鑒定。通常情況下,法院出于對案件公平審理的需要,對原告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會予以考慮,但是本案中,原告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距事發(fā)已經(jīng)一年多,事故現(xiàn)場早已改變,不具備重新鑒定的條件。涉案司法鑒定運用了科學的手段,通過審查送檢照片、查勘車輛、現(xiàn)場復勘等,就涉案車輛入水前進行了模擬,根據(jù)車輛入水事故形態(tài)和運動分析得出結果,且鑒定人員到庭接受了原告的質詢以及法院的詢問,該鑒定意見具備科學合理性。而原告沒有證據(jù)證明保險公司存在惡意或者該鑒定報告適用法律和程序上存在問題,因此,法院予以采信保險公司單方委托相關鑒定部門作出的的鑒定意見。
對于單方面委托作出的鑒定意見的證據(jù)效力問題,《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28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準許”。反之,在相關鑒定人員到庭接受質詢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沒有證據(jù)足以反駁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采納一方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
三、未經(jīng)公安機關刑事立案,保險公司以“駕駛員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拒賠”是否成立?
保險公司要證明駕駛員“故意”制造事故具有很大的難度,本案公安機關通過24小時的傳訊,沒有取得駕駛員與被保險人存在“故意制造”事故的口供,認為達不到刑事立案的標準。本案雖然沒有刑事立案,但是從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和保險公司的問詢筆錄,并結合張某和朱某出庭的陳述看,前后存在多處的矛盾。如事發(fā)前雙方是否見過面兩人回答不一;事發(fā)時是否打過方向盤、是否踩過剎車等朱某的回答前后矛盾;原告張某對車輛落水照片的拍攝人、來源和拍攝過程等解釋前后不一等,增加了法官對原告方“故意將車輛駛入水中”內心的確認。
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有諸多的不同,法官受多方面的限制,無法查明實際情況下事實的真相,只能依據(jù)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jù)作出判斷。民事案件審理中,原被告雙方往往處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僅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jù),便有可能產生對多個證據(jù)存在矛盾的情況。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最高院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73條規(guī)定了“優(yōu)勢證據(jù)”規(guī)則,即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jù),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jù)否定對方證據(jù)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的證據(jù)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jù)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jù)予以確認?!北景钢?,原告僅提供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認定書是交警隊根據(jù)駕駛員的自述做了記錄,沒有足夠的證據(jù)否認保險公司委托相關鑒定部門所做的《鑒定意見書》,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jù)顯然更具“優(yōu)勢”,因此,法官采信保險公司委托相關鑒定部門所作的鑒定意見,支持了保險公司的拒賠,駁回原告的訴請。
【案件啟示】
本案是通過民事訴訟,對涉嫌保險欺詐進行了成功拒賠的案件。本案的成功拒賠得益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保險公司接報案后,能夠及時委托事發(fā)當?shù)氐亩〒p員進行查勘,獲得了落水后和施救的照片,為鑒定提供了證據(jù)。
二是保險公司查勘定損員對駕駛員和被保險人進行了詢問,初步了解事發(fā)前后的經(jīng)過,并且依靠外部專業(yè)力量介入:一方面委托專業(yè)的痕跡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過程中運用了航拍、模擬車輛行駛路線、入水角度分析等科學手段,得出有利于保險公司的鑒定結論,對本案的勝訴起了關鍵性的作用;另一方面向公安經(jīng)偵報案,通過公安給被保險人和駕駛員以威懾。本案原告和駕駛員都是具有多次理賠經(jīng)驗的人,駕駛員曾開過攪拌車,現(xiàn)為滴滴司機,面對24小時的拘留和詢問,他們沒有透露任何可以作為刑事立案的信息,本案也就不能作為一個刑事案件偵破。盡管如此,這些詢問筆錄也為本案的勝訴提供了一定的支持。
三是保險公司的律師申請法院調查令,調取了公安局的詢問筆錄,并從公安局詢問筆錄以及保險公司對駕駛員和原告的詢問筆錄中發(fā)現(xiàn)兩者不一致的地方,通過運用較好的訴訟技巧:一是申請鑒定人出庭,讓法官進一步了解鑒定的過程,增強鑒定報告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也使得原告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不被法院接受;二是申請原告和駕駛員本人出席庭審,接受法院和我方的質詢,在質詢中,又進一步發(fā)現(xiàn)了原告方不能自圓其說和前后矛盾的地方,讓法官高度懷疑本案存在保險欺詐的可能,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jù)具有“優(yōu)勢”,從而駁回了原告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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