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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
| 地下車位土增稅、企業(yè)所得稅、房產稅等涉稅處理問答13則當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頁 > 財稅 > 財政稅收 > 稅務會計

山東省稅務局:

關于土地增值稅土地成本分攤口徑及地下無產權業(yè)態(tài)是否列入土增稅清算范圍的問題

留言時間:2020-04-29

問題內容

政府土地出讓時,土地成本都是按照計容面積計算的,對于地下面積不計容,不應該計算分攤土地成本。當前省內各地市在執(zhí)行時沒有明確政策口徑支持,像煙臺和濟寧等地說執(zhí)行山東省的文件,明確土地成本只在地上計容面積分攤,地下部分不分攤土地成本。另外,對于地下無產權的車位和儲藏室是否列入土增稅清算范圍,請山東省稅務局給與明確口徑,以保證省內各市執(zhí)行政策的一致性,謝謝

答復內容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根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三控一促”管理辦法》(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5號)

第二十九條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備案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fā)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具體清算單位由主管稅務機關結合《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確定。

第三十條普通標準住宅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住宅小區(qū)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

(二)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

轉讓的地下室(儲藏室)、停車位(車庫)等附屬設施按照其他房地產類型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處置利用地下人防設施建造的車庫(位)等設施取得的收入,不計入土地增值稅收入,凡按規(guī)定無償移交給政府、公共事業(yè)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yè)的,準予扣除相關成本、費用。

 具體建議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系咨詢。

 

福建省稅務局:

標 題:不計容的地下室車位是否應該攤土地價款?

發(fā)布時間:2020-06-05

留言內容:  

我是漳州一家房地產企業(yè)會計,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范》(GB/T50353-2013)明確規(guī)定:容積率計算式中建筑總面積不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積,屋頂建筑面積不超過標準層建筑面積的10%的也不計算。按我們的理解,地下車位如果影響容積率,應當分攤土地成本,如果未影響容積率,不應當分攤土地成本?,F行漳州稅務局對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都把地下車位(有辦理預售證可售)和商鋪、寫字樓、公寓等并入其他商品房類別統(tǒng)一計算增值額,并均攤地價款。咨詢一下,地價是否一定要在可售面積部份進行分攤、不計容的地下室車位也要分攤土地價款嗎?

回復內容:  

同一清算單位中包含不同類型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在不同類型房地產間,原則上按可售面積計算分攤。

對地下車位等可售面積地價款分攤區(qū)分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地下不計容可售面積按規(guī)定未計繳土地出讓金的,地下不計容可售面積不分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對地下不計容可售面積,按規(guī)定有計繳土地出讓金的,應當按照受益對象,按規(guī)定歸集和分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文件依據: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1號)規(guī)定:“同一清算單位中包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非住房不同類型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在不同類型房地產間,原則上按可售面積計算分攤,也可按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合理方式計算分攤。其他合理方式由各設區(qū)市、平潭實驗區(qū)稅務機關明確?!?/p>

二、根據《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guī)程》(國稅發(fā)〔2009〕91號)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審核扣除項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

(五)納稅人分期開發(fā)項目或者同時開發(fā)多個項目的,或者同一項目中建造不同類型房地產的,應按照受益對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攤共同的成本費用?!?/p>

 

福建省稅務局:

地下車位臨時出租收取的租金是否繳納房產稅

發(fā)布時間:2019-11-20

留言內容:

我公司是寧德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開發(fā)的商品房含有地下車位。該地下車位因銷售不佳未能全部出售,也未轉為我公司的固定資產,因車位以后隨時可能有客戶購買。現在我公司將車位用于臨時經營,車位部分出租按月收取租金,部分供車主臨時停車并按小時收取車輛保管費。請問我公司收取的租金和車輛保管費,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回復內容:

您好!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未確定的,由房產使用人繳納。根據您所述情形,您應于出租次月起按照從租計征房產稅。

文件依據: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yè)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p>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fā)〔1986〕90號)第二條規(guī)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規(guī)定:“一、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征收房產稅?!?/p>

 

福建省稅務局:

日期:2019-11-04

來源:福建省稅務局

問: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無產權車位與業(yè)主簽訂車位使用權協(xié)議。租賃期限與購買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剩余年限相同。1、這種情況下是按銷售車位還是按照租賃財產處理?2、是否繳納房產稅?如果要交房產稅如何繳納?按原值繳納還是按出租不動產繳納?是一次性繳納還是可以分期繳納?請明確回復,謝謝。

答: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您好!

轉讓無產權的地下車位,應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未確定的,由房產使用人繳納。

文件依據:

一、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guī)定:“三、銷售不動產

銷售不動產,是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yè)務活動。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業(yè)營業(yè)用房、辦公樓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建造物。

構筑物,包括道路、橋梁、隧道、水壩等建造物。

轉讓建筑物有限產權或者永久使用權的,轉讓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所有權的,以及在轉讓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p>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yè)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p>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fā)〔1986〕90號)第二條規(guī)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p>

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規(guī)定:“一、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征收房產稅?!?/p>

 

青海:

我公司購買的寫字樓的停車位,開發(fā)商發(fā)票名稱是不動產*車位,請問需要交納房產稅嗎?  

咨詢時間:2019-09-19 17:10:12  

回復內容: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

  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yè)務問題的解釋與規(guī)定》((1987)財稅地字第3號)規(guī)定:“

  (一)關于‘房產’的解釋

  ‘房產’是以房屋形態(tài)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房產。

  (二)關于房屋附屬設備的解釋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wèi)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臺等?!?/p>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規(guī)定:“一、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征收房產稅。

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p>

青海12366納稅服務中心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深航(沈陽)置業(yè)有限公司地下停車位稅政問題的批復

沈地稅函[2013]54號 

全文有效

2013.6.6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第二稽查局關于深航(沈陽)置業(yè)有限公司地下停車位稅政問題的請示》(沈地稅二稽發(fā)[2012]8號)收悉,經深入研究并與省局溝通,現回復如下:

一、從2011年1月1日起,對符合《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暫免征收地下人防工程房產稅的批復》(遼地稅函[2011]183號)規(guī)定免稅的地下人防工程,無論是自用還是出租,還是銷售長期使用權,均不征收房產稅。此前,未征稅款不予補征。

二、對不符合《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暫免征收地下人防工程房產稅的批復》(遼地稅函[2011]183號)規(guī)定免稅的地下停車位均按從租計征房產稅。在2012年4月10日之前,發(fā)生的出租地下停車位或出售地下停車位使用權行為,未按從租計征房產稅的,應予補繳,在2013年底前補繳的不征收滯納金。

按照《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guī)程的通知》(遼地稅函[2009]188號)規(guī)定,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長期出租地下停車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已預征的土地增值稅作為整個項目的預繳稅款在清算時處理。

三、在2012年4月10日前清算結束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已按照《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guī)程的通知》(遼地稅函[2009]188號)規(guī)定,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長期出租地下停車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確認為清算收入的,對其長期出租地下停車位或出售地下停車位使用權已按從租繳納的房產稅應予退還。

四、對房屋開發(fā)公司將地下停車位無償移交給有關聯關系的物業(yè)公司,由物業(yè)公司向業(yè)主收取租金的,按上述第一、二條規(guī)定確定物業(yè)公司是否繳納房產稅。

特此批復


陜西省稅務局:

問題內容

針對轉讓無產權車位永久使用權的土地增值稅清算問題:1. 轉讓無產權車位永久使用權,是否納入土地增值稅清算范圍?如果納入土地增值稅清算范圍,是按照轉讓收入計入銷售收入,相應成本允許扣除處理嗎?2. 如果納入清算范圍,無產權的車位是否分攤土地成本?相關的法律依據是什么?辛苦,感謝。

2020-06-18

答復內容

陜西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二條規(guī)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p>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第三條規(guī)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國有土地,是指按國家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p>

第四條規(guī)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附著物,是指附著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p>

第五條規(guī)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p>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87號),四、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三)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開發(fā)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yè)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y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

1.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yè)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yè)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yè)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并準予扣除成本、費用。


因此,將不能辦理產權登記的車位在建成后作為附屬設施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并在扣除成本和費用后繳納土地增值稅。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稅務局:

問題內容

請問,不計容的無產權地下車位取得轉讓使用權收入時,是否納入土地增值稅清算?如果清算是單獨作為一個清算項目嗎?

2020-05-12

答復內容

新疆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相關問題的公告》(新地稅公告(2016)第6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關于車庫(車位、儲藏室等)問題

(一)能夠辦理權屬登記手續(xù)的車庫(車位、儲藏室等)單獨轉讓時,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按“其他類型房地產”確認收入并計算成本費用。

(二)不能辦理權屬登記手續(xù)的車庫(車位、儲藏室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87號)第四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三)關于無產權車位分攤土地成本問題,土地成本僅在可售面積中分攤,無產權的地下車位不分攤土地成本。

同時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87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三)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開發(fā)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yè)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y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

1.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yè)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yè)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yè)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并準予扣除成本、費用。

經與相關部門核實:地下建筑不作為公共配套設施,應作為可售面積單獨歸集開發(fā)成本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因此,請您比照上述文件執(zhí)行。

 

江西省稅務局:

土地增值稅清算,地下車位是否分攤土地成本

答復機構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 2019-12-25

答復內容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地下車庫(位)的清算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6號)


(一)銷售地下車庫(位)取得的收入,不論開具何種票據,均計入“其他類型房地產”的轉讓收入。


(二)對利用地下人防設施改造成地下車庫(位)的,其成本費用歸集到公共配套設施費中一次性扣除。


(三)對單獨建造地下車庫(位)的,其建造過程中發(fā)生的成本費用參照本公告第三條確定的原則進行歸集和分攤。已售地下車庫(位)面積為已售出的每個車位面積的總和。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熱線或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江西省稅務局:

地下車位出售發(fā)票問題

留言時間:2020-03-01

吉安市永豐縣財富中央車位出售幾年了,連一張正式發(fā)票都沒給購買的業(yè)主,想咨詢下他們賣車位(合同是沒寫租賃也沒一處有租賃倆個字)繳稅了嗎?

答復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出售地下車位應當取得發(fā)票。

 

寧波市稅務局:

地下車位的成本如何確定?

留言時間:2020-05-13

問題內容

稅務局領導:您好。我公司屬于一家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根據出讓條件和規(guī)劃要求,我公司開發(fā)的項目應建造人防地下室(人防車位),同時,在為項目配置足額車位,該項目在建造人防地下室(人防車位)的同時在同一層建造了其他地下車位(可以申辦產權證),并于今年即將竣工交付。

我公司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確認地下車位的計稅成本時,擬將人防地下室(人防車位)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將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guī)定分攤至其他可售開發(fā)產品中,即人防車位的計稅成本為零。

同時將該項目在利用地下基礎設施(比如人防地下室)形成的同一層的其他車位(可以申辦產權證)根據國稅發(fā)【2009】31號文的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作為公共配套設施處理,即將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guī)定分攤至其他可售開發(fā)產品中,與人防車位同一層的車位的計稅成本為零。請問:以上車位計稅成本的確認方法是否如此理解?

2020-05-14

答復內容

寧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復:企業(yè)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應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

 

浙江省稅務局:

地下車位成本如何確定?

留言時間:2020-05-14

稅務局領導:您好。我公司屬于一家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根據出讓條件和規(guī)劃要求,我公司開發(fā)的項目應建造人防地下室(人防車位),同時,在為項目配置足額車位,該項目在建造人防地下室(人防車位)的同時在同一層建造了其他地下車位(可以申辦產權證),并于今年即將竣工交付。

我公司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確認地下車位的計稅成本時,擬將人防地下室(人防車位)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將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guī)定分攤至其他可售開發(fā)產品中,即人防車位的計稅成本為零。

同時將該項目在利用地下基礎設施(比如人防地下室)形成的同一層的其他車位(可以申辦產權證)根據國稅發(fā)【2009】31號文的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作為公共配套設施處理,即將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guī)定分攤至其他可售開發(fā)產品中,與人防車位同一層的車位的計稅成本為零。

請問:以上車位的企業(yè)所得稅計稅成本的確認方法是否正確?

答復內容

浙江財稅12366服務中心答復:

您好:您在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31號)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應該按照國稅發(fā)〔2009〕31號文第十七條規(guī)定分不同情況處理。

國稅發(fā)〔2009〕31號文第十七條規(guī)定,企業(yè)在開發(fā)區(qū)內建造的會所、物業(yè)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等配套設施,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處理:

(一)屬于非營利性且產權屬于全體業(yè)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yè)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二)屬于營利性的,或產權歸企業(yè)所有的,或未明確產權歸屬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yè)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應當單獨核算其成本。除企業(yè)自用應按建造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開發(fā)產品進行處理。

具體情況建議納稅人攜帶相關資料與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確認。

重慶市稅務局:

地下車位是否納入土地增值稅清算范圍等問題

回復日期:2019-11-12

來源:重慶市稅務局

問:請問重慶市,地下車位是否能辦理產權,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能否納入清算?地下車位面積是否計入清算分攤面積?地下車位面積是按線內面積還是含過道的建筑面積?土地成本是否能在地下車位分攤?企業(yè)所得稅是否認定為開發(fā)產品?其面積是否影響成本分攤?謝謝!

答:重慶稅務12366納稅服務熱線: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非常抱歉,重慶稅務12366為稅收政策咨詢部門,產權辦理問題建議向國土部門咨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文件規(guī)定: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87號)文件規(guī)定:(三)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開發(fā)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yè)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y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1.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yè)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yè)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yè)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并準予扣除成本、費用。(五)屬于多個房地產項目共同的成本費用,應按清算項目可售建筑面積占多個項目可售總建筑面積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計算確定清算項目的扣除金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31號)第三條企業(yè)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業(yè)務包括土地的開發(fā),建造、銷售住宅、商業(yè)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fā)產品。第三十條企業(yè)下列成本應按以下方法進行分配:(二)單獨作為過渡性成本對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設施開發(fā)成本,應按建筑面積法進行分配。

第三十三條企業(yè)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應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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