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jù)《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修訂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府規(guī)〔2020〕14號),修訂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7月9日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依據(jù))
根據(jù)《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以下簡稱海外人才居住證)的載體為《上海市居住證》B證實體證件和電子證件。
第二條(適用對象)
具有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或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創(chuàng)業(yè)的以下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海外人才居住證,包括:加入外國國籍的留學人員;外國高端人才及其他外國專業(yè)人才;持中國護照、擁有國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且國內無戶籍的留學人員;持中國護照、擁有國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且國內無戶籍的其他專業(yè)人才;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專業(yè)人才;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專業(yè)人才;臺灣地區(qū)專業(yè)人才。其證件識別碼分別為L、F、C、M、H、A、T。
上述人員的配偶和未滿18周歲或高中在讀的子女,可以申請作為隨行人員,辦理隨員證。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體范圍及條件等事項,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圍繞國家和市委、市政府推進改革開放和創(chuàng)新發(fā)展方向,參照本市相關人才開發(fā)目錄確定。
第三條(職責分工)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海外人才居住證的申請受理、核定等綜合管理工作。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相關受理窗口具體負責海外人才居住證的受理工作。
第四條(用人單位)
需要申請海外人才居住證的,由申請人所在單位通過本市“一網(wǎng)通辦”系統(tǒng)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用人單位應當是信譽良好,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注冊登記,符合本市產(chǎn)業(yè)發(fā)展方向的各類企事業(yè)單位、社團、民辦非企業(yè)機構,以及有法人授權的在滬依法注冊設立的分支機構。
第五條(首次申請材料)
首次申請海外人才居住證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有效身份證件,包括:有效護照(含工作類居留許可、入境證明);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國外永久(長期)居住證件(另需提供公安部門90日內出具的國內無戶籍證明);
(三)最高學歷(學位)證書(留學人員需同時提供國家教育部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或由中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相關留學人員證明);
(四)本市住所憑證,包括:外籍人員提供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單》或主申請人為權利人的房產(chǎn)證;港澳臺人員可提供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單》、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居住證或主申請人為權利人的房產(chǎn)證;
(五)有效健康狀況憑證,包括:外籍人員提供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許可;港澳臺人員可以提供6個月內有效的本市二級(含)以上醫(yī)院出具的健康憑證(70周歲以上人員免于提交);
(六)待履行期限在12個月以上的聘用(勞動)合同或境外跨國公司派遣函(如系投資人,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業(yè)績體現(xiàn)材料。
配偶辦理隨員證的,另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證件、結婚證和健康憑證。
子女辦理隨員證的,另需提供子女有效身份證件、子女出生證和健康憑證(18周歲以下人員免于提交)。
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復印件,核驗原件。能夠通過電子證照庫調取的證照,申請人不需重復提交。
第六條(首次申請辦理流程)
用人單位通過“一網(wǎng)通辦”平臺提出申請,上傳相關材料和照片,預審通過后,向受理窗口現(xiàn)場提交申請材料。
受理窗口收到申請材料后,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應當場受理,并出具書面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應當場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窗口應當自出具受理憑證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信息、材料移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自收到申請信息和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以數(shù)據(jù)共享方式將信息分別發(fā)送至市社會保障卡服務中心、市大數(shù)據(jù)中心,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實體證件和電子證件的制作。
申請人可通過“一網(wǎng)通辦”平臺在線打印《辦理〈上海市居住證〉(B證)通知書》后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領取實體證件。
第七條(有效期限)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照《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有效期限核定標準》(附件),根據(jù)申請人的年齡、學歷學位、專業(yè)類別、工作資歷、應聘職務等條件,核定相應的證件有效期限,且不超過有效身份證件和聘用(勞動)合同有效期。主證有效期限分為1年、2年、3年、4年、5年和10年。
具有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在本市合法工作或創(chuàng)業(yè),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可直接申請辦理海外人才居住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10年。
符合國家和本市重點領域、重點區(qū)域相關人才政策的,海外人才居住證有效期按照有關文件精神核定。
第八條(信息變更及中止)
持證人在證件有效期內離職的,應當由原用人單位于30日內在本市“一網(wǎng)通辦”系統(tǒng)中辦理中止手續(xù)。持證人在證件有效期內所在單位、身份證件號碼等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當由用人單位于30日內在本市“一網(wǎng)通辦”系統(tǒng)中辦理變更手續(xù)。信息變更不影響所持《海外人才居住證》有效期。
根據(jù)涉及具體信息變更內容需提供相應材料,包括:
(一)單位出具的離職情況說明;
(二)聘用(勞動)合同或境外跨國公司派遣函;
(三)信息變更的身份證件等材料;
(四)新增隨員的相關材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根據(jù)申請信息和材料進行核定后予以信息變更。需要重新制發(fā)實體證件的,申請人可通過“一網(wǎng)通辦”平臺在線打印《辦理〈上海市居住證〉(B證)通知書》后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領取實體證件。
第九條(證件續(xù)辦)
持證人應當在證件有效期限屆滿前30日內,由用人單位在本市“一網(wǎng)通辦”系統(tǒng)中辦理續(xù)辦手續(xù)。逾期續(xù)辦的,有效期限對應逾期時間相應縮短。續(xù)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一)(二)(六)項所規(guī)定的材料;
(二)原有效期限內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憑證。
外籍人員另需提供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許可。
有隨員的另需提供相應身份證件。
續(xù)辦辦理流程參照第六條首次申請辦理流程。續(xù)辦核定后,申請人可通過“一網(wǎng)通辦”平臺在線打印《辦理〈上海市居住證〉(B證)通知書》后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領取實體證件。
第十條(掛失補辦)
實體證件遺失的,應當及時由用人單位在本市“一網(wǎng)通辦”系統(tǒng)中辦理掛失補辦手續(xù),并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報案受理回執(zhí)或用人單位出具的遺失情況說明。
受理窗口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申請人可通過“一網(wǎng)通辦”平臺在線打印《辦理〈上海市居住證〉(B證)通知書》后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領取實體證件。
第十一條(注銷)
持證人情況發(fā)生變更,不再符合海外人才居住證申辦條件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注銷其證件。持證人主動提出注銷申請的,需由持證人本人到受理窗口提交注銷申請。
第十二條(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原《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滬人社外發(fā)〔2015〕3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