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文號:粵地稅發(fā)[2006]175號 發(fā)文單位: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時間:2006-08-07 點擊: 20
各市地方稅務局、財政局,省地方稅務局、財政廳內各單位:
2006年7月中下旬,受臺風“碧利斯”和低壓槽影響,我省韶關、汕頭等地區(qū)遭遇百年一遇的洪澇災害,此次洪災受災面積廣、受災群眾多,受災地區(qū)的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廣大人民群眾的財產受到嚴重損失。為幫助受災企業(yè)和群眾恢復生產渡過難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八條稅收扶持政策如下:
一、對受洪災影響造成重大損失、正常納稅確有困難的個人,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其所得在扣除保險賠償部分之后,視其受災程度,酌情對當期或在受災后半年或一年內,給予減征個人所得稅照顧。
二、對受洪災影響、正常納稅確有困難的資源型礦山,可由受災企業(yè)提出申請,經縣(區(qū))、市財政和地稅部門逐級聯合審核,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審批,給予減征或免征本年度資源稅(已征的不退)。
三、納稅人通過政府指定向洪災捐贈管理機構的捐贈支出,可憑捐贈票據,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捐贈在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部分,個人捐贈未超過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給予在稅前扣除。
四、企業(yè)因洪災造成的財產損失,由企業(yè)提出申請,經縣(區(qū))地方稅務局批準,準予在當年度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對洪災造成企業(yè)經濟損失嚴重的,由企業(yè)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批,可減征或免征當年度應納企業(yè)所得稅。申請減免企業(yè)所得稅在10萬元以下的,由縣(區(qū))級稅務機關審批; 10萬元以上的由市級稅務機關審批。
五、對受洪災影響、正常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批,給予減征或免征本年度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已征的不退)。
其中,申請減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在3萬元以下的由縣(區(qū))級稅務機關批準,稅額在3-10萬元的由市級稅務機關批準,稅額超過10萬元以上的由省地稅局批準。
六、對受洪災影響、正常納稅確有困難的定期定額納稅戶,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受災情況,對第3季度的定額進行調整。
七、對受洪災影響、納稅人按期繳納稅款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報市地稅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延期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緩繳期間免予加收滯納金。
八、對受洪災影響、按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確有困難的,由繳費單位提出申請,經縣(區(qū))以上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延期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緩繳期間免予加收滯納金。
以上,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二○○六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