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文號:財稅[2019]1號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稅務總局 時間:2019-01-02 點擊: 90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經(jīng)研究,我們對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yè)匯總繳納增值稅總分機構名單進行了調整。現(xiàn)將有關內容通知如下:
一、鐵路運輸企業(yè)
(一)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企業(yè)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3〕111號)的附件1,變更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機構。
?。ǘΑ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企業(yè)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3〕111號)附件2,增補、變更、取消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機構。
?。ㄈΑ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企業(yè)匯總繳納增值稅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4 號)的附件,變更、取消本通知附件3所列的分支機構。
?。ㄋ模Α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yè)匯總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名單的通知》(財稅〔2015〕87 號)附件2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yè)匯總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名單的通知》(財稅〔2017〕67 號) 附件1,變更本通知附件4所列的分支機構。
上述增補和變更的鐵路運輸企業(yè)分支機構,自提供鐵路運輸服務及相關的物流輔助服務之日起,按照財稅〔2013〕111號、財稅〔2014〕54號、財稅〔2015〕87號和財稅〔2017〕67號文件的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上述取消的鐵路運輸企業(yè)分支機構,自本通知附件2、附件3列明的取消時間起,不再按照財稅〔2013〕111號和財稅〔2014〕54號文件的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二、航空運輸企業(yè)
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航空運輸企業(yè)總分機構增值稅計算繳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86號)的附件2,增補本通知附件5所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
上述增補的航空運輸企業(yè)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自本通知附件5列明的匯總納稅時間起,按照財稅〔2013〕86號文件的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附件: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