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文號:國稅函[2003]1346號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時間:2003-12-18 點擊: 15
根據(jù)《關于發(fā)布《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58號”本文件自2016年10月1日起停止執(zhí)行。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quán)與豁免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經(jīng)國務院批準,從1995年1月1日起,對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外交人員在指定的加油站購買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稅實行零稅率。隨著駐華外交人員居住的分布區(qū)域不斷擴大,指定加油站加油已不能滿足外交人員的需要。經(jīng)研究,現(xiàn)將外國駐華使館及其人員購買自用免稅汽、柴油管理辦法調(diào)整通知如下:
一、由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各指定一家銷售公司(報北京 市國家稅務局備案),憑外交部禮賓司核準的“駐華使館及其人員在用車輛統(tǒng)計表”,對外國駐華使館及其人員銷售免稅加油充 值卡。每輛車只能在指定的銷售公司購買一張充值卡,卡上印有車輛牌照號碼,限量供應。館長車輛每車每月購油量不超過500公升,其它車輛每車每月購油量不超過400公升。每車每次充值不得超過3個月的核定免稅用量。
二、免稅加油充值卡,可在中石化和中石油在京的各加油站加油。加油站需核對車卡牌號一致后,方可銷售免稅油。
三、指定的兩家銷售公司須將銷售給外國駐華使館及其人員的不含稅汽(柴)油單獨記帳,單獨核算,按月匯總報外交部禮賓司審核無誤后,報主管稅務機關,按實際銷售數(shù)量辦理免抵稅手續(xù)。
四、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gòu)及該機構(gòu)比照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享受待遇的人員,可參照外國駐華使館及其人員的作法,享受免稅加油的待遇。
五、北京市以外的外國駐華領事館及其人員購買的免稅汽(柴)油,請有關省、市國家稅務局比照上述辦法辦理,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六、以上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