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文號:國稅發(fā)[1994]114號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時間:1994-04-28 點擊: 3
根據國務院國發(fā)[1994]10號<國務院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的規(guī)定,現就中外合作油(氣)田(以下簡稱合作油(氣)田)開采原油,天然氣征收增值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合作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按實物繳納增值稅,以該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扣除了石油作業(yè)用油(氣)量和損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氣產量作為計稅依據.
二,鑒于目前合作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實行統一銷售,其增值稅暫按合作油(氣)田每次用于銷售的總量計算征稅.計征增值稅的原油,天然氣實物隨同合作油(氣)田的原油,天然氣一起銷售.
三,增值稅的原油,天然氣實物,按實際銷售額扣除其本身所發(fā)生的實際銷售費用后入庫.原油,天然氣銷售的定價方法,應事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
四,合作油(氣)田的原油,天然氣按次納稅,每次銷售款劃入銷售方銀行賬戶之日(最遲不得超過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期限最后一日)起5日內申報納稅(如最后一天為法定節(jié),假日可按規(guī)定順延).逾期未辦理申報納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五,合作油(氣)田銷售的原油,天然氣按外匯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發(fā)生的當天或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選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六,增值稅的申報繳納事宜,由參與合作的中國石油公司負責辦理.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同時附送本次原油,天然氣的銷售價格,銷售費用,銷售去向等明細資料.并按月或按季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作油(氣)田的產量,存量,分配量,銷售量以及主管稅務機關所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
七,合作油(氣)田銷售原油,天然氣時,應按規(guī)定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具體填開方法是:"價稅合計欄"按含稅銷售額填寫;"稅額欄"按含稅銷售額乘以征收率5%計算出的稅額填寫;"金額欄"按價稅合計數額減去稅額后的余額填寫;"數量欄"按銷售總量填寫;"單價欄"按實際銷售單價填寫;"稅率欄"不填."稅額欄"中所列稅額為購買方的增值稅進項扣除額.
八,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海上自營油(氣)田比照上述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九,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實行.